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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章程(3)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四十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一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5 %以内留存库存现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员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九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 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二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五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注销账户,到天祝县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

  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天祝县民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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