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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四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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