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尺度及增长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谋划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处理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产业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谋划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闭幕、清理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谋划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目、资格、报酬和法定期限;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10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它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法定期限1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6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郭志强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集会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旬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按刻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15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理。一名成员至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经由过程;对修改本社章则,改酿成员出资尺度,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闭幕、清理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经由过程。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应变机智,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则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切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法定期限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集会;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查抄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划一。
(六)履行成员大会给以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法定期限1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谋划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处理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处理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类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产业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司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给以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集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赞成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赞成见时,其意见记入集会记录并署名。理事会集会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司理和百分之10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现真实情况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 本社司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谋划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谋划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谋划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谋划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谋划管理人员和其它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给以的其它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司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司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患上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患上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则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赞成,将本社资金假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钱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司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患上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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