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独立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为实现本联合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及方式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每个成员须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联合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联合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联合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联合社的债务用本联合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联合社成员数少于5个(成员中有市级以上规范化合作社的,成员数少于3个);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联合社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联合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联合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7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全体成员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联合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联合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理事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一致通过,全体成员盖章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送登记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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