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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通知怎么写(2)

工作计划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省级招委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对省属高校招生章程制订情况、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招生管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秩序混乱的部门或高校予以问责。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教育部将对各地各校招生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生信息公开机制,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须及时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强化招生规范管理。各地和高校要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严禁以不当方式争抢生源,在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得将考生高考成绩提供给高校,高校招生组或个别工作人员出现违规承诺争抢生源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学校招办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的责任。

  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对高考报名资格、加分资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对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做好招生服务和宣传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认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要按照《教育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教考试〔20**〕2号)要求,周到细致地做好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服务工作。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

  各地要加强对招生宣传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国家考试招生政策,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及早发现、有效应对不实宣传和恶意炒作,防止招生诈骗等有害信息传播。各地和高校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

  教育部

  20**年2月26日

  招生工作通知模板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明晰定位、严格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促进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现就做好20**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组织领导。各省(区、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统筹,梳理排查本地本校工作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并加强整改完善,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统一研究制订各有关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核流程、考核办法、评分细则、录取规则等;统一组织考试及选聘教师(或专家)参加相关考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有关录取结果。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各省(区、市)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和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二、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命题和测试管理。授权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省级统考)和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校考)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命题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强裁判(评委)等相关人员名单的安全保密,规范考试操作流程,确保考试安全实施。要加强测试过程管理,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因测试工作需要,凡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场所的测试应参照标准化考点要求管理。要加强信息管理,凡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进行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面试、比赛等测试内容应全程录音录像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4年。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不得影响中学正常教学秩序,其中省级统考原则上应在高考当年1月底前结束,校考一般安排在相应省份省级统考结束后且不早于中学寒假前。凡省级统考涵盖的项目,高校均应要求考生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严禁高校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严禁高校以扣押考生身份证、获奖证书、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等方式换取合格资格。

  三、加强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评人员的选拔和管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选拔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相关专业领域的教师和专家参加命题、制订评分标准、测试评价及监督管理等特殊类型招生考评工作。要加强对考评人员岗前教育培训,针对当前考试安全保密的新形势、新特点以及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特殊性,开展规范化、专业化的全员业务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与考评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评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一经发现瞒报情况者将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所评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完善评判规则和考评人员组成结构,考评人员应采取现场随机方式组合产生,不得安排考评人员跨专业评审;校考中校外考评人员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四分之一,多地设点组织校考应确保考试组织、评价工作的一致性。要加强对测量、计时等仪器的校准和检查,加强对操作人员的规范化操作指导和管理。要建立违规评委黑名单通报机制,一旦进入黑名单的考评人员,终身不得参与各省(区、市)和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高校领导干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特殊类型招生,须向学校报备,并实行回避。严禁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四、严格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录取行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特殊类型招生政策(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基本要求见附件)。要完善相关招生办法,凡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关键信息,必须在招生办法中明确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高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不得与教育部招生政策及经主管部门审核的本校招生章程相违背。要按照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相关考生的专项测试要求和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特别要切实提高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团录取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要求。高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规模限额和学校公布计划数(相应比例限制也不得突破)。

  五、加强特殊类型招生信息公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9号)要求,通过本单位网站公布相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和细则;严格落实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分工,通过本单位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准确公示有关合格考生信息,公示信息应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中学、测试项目及成绩,以及学校测试的合格标准、录取要求等。其中,在艺术类专业考试结束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分别负责在本单位网站公示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校考合格考生信息。未经公示的有关特殊类型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六、建立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仲裁机制。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有关高校应针对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的特点,建立仲裁小组、制订仲裁办法、规范仲裁程序,处理特殊类型招生中涉及专项测试的争议申诉等有关问题。仲裁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由学校聘请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原则上由校外专家担任。是否启动仲裁机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仲裁机制一经启动,须严格按学校颁布的仲裁办法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参照建立省级统考仲裁机制。

  七、实行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退出机制。试点高校应严格遵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和规定执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扩大试点工作范围、不得超越国家政策范畴出台新的招生办法。对试点高校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悖公平等问题,教育部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相关高校的试点资格。凡查实试点高校在某个特殊类型招生单项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暂停或取消学校该特殊类型招生资格。

  八、加强特殊类型招生录取新生入学复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属地各高校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高校要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对于专业测试不达标、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情况,要认真核实确认。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九、严肃处理特殊类型考试招生违规行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对在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中违规的考生、高校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存在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高校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违规考生查处信息通报机制,高校应按规定对校考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后续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年1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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