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账与结账
1 .对账
《会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对账包括账簿与凭证的核对、账簿与账簿的核对、账簿与财产物资实存数额的核对。由于对账的内容不同,对账的方法也有所不同,一般的核对方法和内容如下:
( 1 )账证的核对。账证核对是指将账簿记录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这是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的前提条件。这种核对工作平常是通过编制凭证和记账中的“复核”环节进行的,使错账能及时更正。账证核对的内容包括总账与记账凭证汇总表是否相符,明细账与记账凭证的会计科目、子目、借贷金额、摘要是否相符,序时明细账与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要核对经济业务的内容及金额;涉及支票的,应核对支票号码;涉及银行其他结算票据的,应该对票据种类,以保证账证相符。
( 2 )账账的核对。账账核对是指各种账簿之间的有关数字核对相符。通常有:
①总账资产类科目各账户期末余额合计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各账户期末余额合计应相等,每一汇总期至少要核对一次。
②总账各账户与所辖明细账户每一汇总期至少核对一次。核对相符后,要在对账符号栏打“√”,以示账簿核对完毕。
③会计部门的总账、明细账与业务、仓储部门的业务账、卡和保管账之间,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财产、业务周转金 ( 备用金 ) 之间以及有关代管、备查簿之间的账目,包括收、付、存数量和金额,每月至少要核对一次。
( 3 )账实的核对。账实的核对包括账物和账款的核对工作。账实核对的基本内容为:
①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应每日核对,单位主管会计每月至少应抽查一次,并填写库存现金核对情况报告单。
②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核对。通过核对,每月编制一次银行对账调节表。
③有价证券账户应与单位实存有价证券 ( 或收款收据 ) 相符,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
④商品、产品、原材料及包装物明细账的账面余额,应定期与实存数相核对。
⑤各种债权、债务类明细账的账面余额与债权、债务人相核对,并督促有关责任人积极处理。
⑥出租、租人、出借、借人财产等账簿,除合同期满应进行清查外,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2 .结账
结账是指在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人账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账。
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等。为了正确反映一定时期内在账簿记录中已经记录的经济业务事项,总结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和账务状况,各单位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结账,不能为赶编财务会计报告而提前结账,更不能先编制财会会计报告后结账。
( 1 )结账前,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全部登记人账,对需要调整的账项要及时调整。
( 2 )结账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账户记录,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①对不需要按月结计本期发生额的账户,如各项应收、应付款明细账和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等,每次记账以后,都要随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月末结账时,只需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事项记录之下通栏划红单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
②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需要按月结计发生额的收入、费用等明细账,每月结账时,要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事项记录下面通栏划红线,结出本月发生额和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再通栏划红单线。
③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某些明细账户,每月结账时,应在“本月合计”行下结出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发生额,登记在月份发生额下面,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再通栏划红单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通栏划红双线。
④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出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总括反映全年各项资金运动情况的全貌,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通栏划红双线。采用棋盘式总账和科目汇总表代替总账的企事业单位,年终结账,应当汇编一张全年合计的科目汇总表和棋盘式总账。
( 3 )年度终了结账时,有余额的账户,要将其余额结转下一年度。结转的方法是,将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直接记人新账户的余额栏内,在新账第一行的“摘要”栏内填写“上年结转”字样,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也不必将余额再记人本年账户的借方或者贷方,使本年有余额的账户的余额变为零。因为,既然年末是有余额的账户,其余额应当如实地在账户中加以反映,否则,容易混淆有余额的账户和没有余额账户的区别。
(四)编制报表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报告编报的基本要求是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财务会计报告编报的具体要求是:
1 .编制依据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进行,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数字。
2 .编制格式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3 .编制标准要求。单位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的依据应当一致。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五)会计资料整理
1 .各单位每年编制的会计凭证,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 1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 2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为了方便日后查阅,可以不附在记账凭证后面,而是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3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4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代替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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