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港航部门监管范围除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市粮食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粮食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组织指导非省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通信;
(六)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市中小企业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指导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督促指导轻工集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加强对发包、出租场所、项目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负责直属院校、直属单位、校办企业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全市校舍危房改造工作;
(四)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五)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六)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输车辆行驶记录仪、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指导、监督社会福利机构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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