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时,裁判员应举白旗或红旗以示试跳(掷)的成功或失败。
★ 在国内田径比赛中设立赛后控制中心,在总裁判长领导下对结束比赛的运动员进行管理,协助组织发奖,协助兴奋剂检查站和新闻中心进行工作。
第 126 条 检查员(跑和竞走项目)
1. 检查员是裁判长的助手,无权作最后裁决。
2. 有关裁判长应指定检查员站在能仔细观察比赛的地点。如发现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犯规或违例时(第230条1除外),应立即向有关裁判长提交书面报告。
3. 出现违反规则的情况,应举黄旗示意。
4. 应指派足够数量的检查员在各接力区检查接力赛跑。
注:检查员发现运动员离开自已的分道或在接力区外交接棒,应立即用适当的材料在跑道上标出犯规地点。
第 127 条 计时员和终点摄像裁判员
1. 使用手计时计取比赛成绩时,应根据运动员的报名人数指派足够数量的计时员,其中一人为主计时员,他应为计时员分配任务。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装置时,这些计时员应作为后备计时员进行工作。
2. 计时员应根据规则第165条进行工作。
3. 当使用全自动终点摄像计时装置时,应任命一名终点摄像主裁判和至少两名终点摄像助理裁判员。
第 128 条 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1. 运动员各就位时,发令员应是运动员的全权支配者。当使用起跑犯规指示器时,发令员或指定的召回发令员应头戴耳机,以便能够清楚地听到起跑犯规时指示器发出的任何音响信号(见规则第161条2)。
发令前,发令员应确认有关计时员、裁判员、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已准备就绪。
2. 在发令过程中,发令员应位于能完全看清所有起跑运动员的位置。
建议在每条分道摆放一个扩音器,以便使口令传至每名运动员,在梯形起跑时更应如此。
注:发令员站位时,应使自己用狭窄的视角就能观察到全部运动员。运动员采用蹲踞式起跑时,发令员的站位应使自己能看清运动员在鸣枪前的“预备”姿势时均处于稳定状态。在采用梯形起跑的比赛中,如未使用扩音器,则发令员的位置应与各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大致相等。如发令员不能取得这种位置,则应将发令枪或经批准的发令装置置于该处,用电子触发装置发令。
3. 比赛时,应有一名或多名召回发令员协助发令员工作。
注:200米、400米、400米栏、4×100米接力、4×200米接力、4×400米接力项目比赛时,至少应有两名召回发令员。
4. 召回发令员的站位应能看清他所负责的每名运动员。
5. 只有发令员有权实施规则第162条7、8中的警告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
6. 发令员应为每名召回发令员确定专门的任务和位置,召回发令员如观察到任何起跑犯规情况都有权召回运动员(见规则第161条2和第162条8)。在运动员起跑犯规被召回或被中止后,召回发令员应向发令员报告他的观察结果,由发令员决定是否给予运动员警告。
7. 在使用蹲踞式起跑的比赛中,应该使用规则第161条2中所述的起跑犯规指示器帮助工作。
第 129 条 助理发令员
1. 助理发令员应检查运动员参加比赛的项目、组次、佩戴号码是否正确。所有径赛项目的出发站位顺序应为面向跑进方向,从左至右编号。
2. 助理发令员必须正确安排每名运动员的道次或站位,使运动员在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排列好(如为梯形起跑,则站在各自分道起跑线后大约3米处),完成这项工作后,应向发令员示意,一切准备就绪。当下令重新起跑时,助理发令员应重新召集运动员。
3. 接力赛跑时,助理发令员应负责为第一棒运动员准备接力棒。
4. 当发令员发出运动员“各就位”的口令时,助理发令员必须保证规则第162条4中的规定得到落实。
第 130 条 记圈员
1. 在1500米以上各项目的比赛中,记圈员应记录所有运动员跑完的圈数。5000米及5000米以上各项目和竞走项目比赛时,应指定若干记圈员,在裁判长的指挥下进行工作。记圈员应在(由一名正式计时员提供的)记圈表格上记下由其负责的运动员的每圈时间。当采用这种记圈方法时,每名记圈员负责记录的运动员人数不得超过4人(竞走项目不得超过6人)。为替代人工记圈方法,可以使用计算机计圈系统,可让每名运动员携带一个微型传感器。
2. 一名记圈员应负责在终点线处显示剩余圈数。当领先运动员每次进入终点直道时,应改变显示圈数。此外,在适当时机,应以人工显示的方式通知已脱圈或将被脱圈的运动员。
最后一圈时,应以信号通知每名运动员,通常以铃声作为信号。
第 131 条 竞赛秘书
竞赛秘书应收集每个比赛项目的全部成绩和详细资料,并立即转交宣告员。有关裁判长、主计时员或终点摄像主裁判和风速测量员应向竞赛秘书提供有关成绩的详细资料。竞赛秘书还应记录比赛的成绩,将成绩记录单递交竞赛主任。
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时,在每个田赛项目比赛场地的计算机录入员应确保将该项目的全部成绩录入计算机系统。录入径赛成绩应在终点摄像主裁判的指挥下进行。宣告员和竞赛主任应能够进入计算机系统查询比赛成绩。
★ 在国内举办田径比赛时,设竞赛秘书组完成编排记录、成绩公告工作。
第 132 条 比赛场地指挥员
比赛场地指挥员对比赛场地有管辖权,除有关工作人员和已被召集参赛的运动员外,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或停留在比赛场内。
第 133 条 宣告员
宣告员应宣告参加每项比赛的运动员姓名、号码以及所有有关信息,如分组名单、抽签排定的道次或站位和比赛中途的时间等。宣告员收到送交的每项成绩(名次、时间、高度和远度)后应尽快宣告。
举行规则第12条1(a)的比赛,应由国际田联指派英语和法语宣告员,并在技术代表的总指挥下负责宣告有关礼仪的所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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