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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公交集团的公开信(2)

公开信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具体情况包括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约定为准;

  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

  3、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

  4、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

  5、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如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6、在确定员工日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

  7、按季度或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目前北京公交集团第四客四运分公司采用的以300元作为驾驶员加班工资基数的标准与该司法解释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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