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业性别门槛,需完善法律救济制度
法律救济是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后屏障。程学林认为,应完善法律救济制度,扩大在求职阶段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保护和适用范围,丰富诉讼、司法救济渠道、具体的救济程序。“应当通过专门立法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范围和认定规则,明确反就业歧视法律的适用范围,明确用人单位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家认为,除了完善法律救济制度,配套政策也应该跟上。“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企业的负担和劳动力成本,进而导致企业不愿意招收女性员工。”程学林说,“完善现行生育保险制度,为企业‘减负’,也有助于问题解决。”
蒲晓红认为,政府部门也应为女性大学生在一定时间内重返岗位提供渠道。杨建华建议,女性大学生自身也需要增强自己的才干,提高自身就业能力,调整就业择业观念,通过自主创业等途径实现就业。
“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公共决策统筹。”程学林说,“健全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人才市场环境,特别是转变传统思想观念,确立性别平等、就业公平的文化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文来源:http://www.010zaixian.com/gongwen/diaochabaogao/45532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