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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纳税人管理调研报告(2)

调查报告 时间:2021-08-31 手机版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降低带来管理难题。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将工业和非工业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由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和80万元,达到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必须申请或者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门槛”降低后,一般纳税人数量骤然增多,大批财务核算水平相对较低、纳税意识较差的小规模纳税人进入一般纳税人的行列。同时,很多毛利率较高、难以取得进项发票、经营百货日用品等购买方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是极不愿意申请或者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次门槛的降低,造成大量中小型一般纳税人核算能力弱,且兼职会计的广泛存在,又不能正确反映兼职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影响了财务核算的质量,弱化了会计的作用。同时,部分企业不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部分纳税人相关信息缺失,有的严重失实。一是银行、现金收支情况不实,有的企业经营者不及时将购、销货票据交会计人员或者将虚假的票据交会计人员记帐,有的长期不使用向税务机关申报的银行结算帐户,陆续多开户头,造成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检查中无从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企业注册资金不实,企业在成立初期,向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借钱注入公司,应付工商登记,成立公司后,又抽逃资金与实际投资额根本不符,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企业实际经营规模。三是税务登记事项失实,经营场所“不固定”、企业经营者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等问题,为纳税人走逃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商业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税负偏低,管理难度大。一是大宗货物直销业务大量存在,部分商贸企业税负较低。货物直销是商贸企业采用得比较多的一种交易方式,且金额较大,但毛利润率较低,税负相应较低。二是商贸企业隐匿销售收入,偷逃税款。商贸企业因其利润较低,并且企业购销“两头在外”,若为现金交易,则货物流与资金流无法进行查验,税务人员难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所以一旦控管不严,就容易发生不法分子套购发票或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等现象。三是利用“四小票”抵扣机制的不完善,接受虚开的货运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或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甚至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自行开具收购凭证虚抵税款,提高下一环节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

  (四)税务部门内部管理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税收管理员素质有待提高。有些管理员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基本业务知识未能全面学习、熟练掌握;对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工具未能基本应用和操作,缺乏规范执法所必需的能力和本领。二是税源监控不到位,监控职责不清。税源管理责任在税务机关内部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发售等涉税事宜实施静态监控,并没有对纳税人实施动态监控,审核纳税人纳税申报报表数字间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其实质还是对征收的管理,税源管理的目的、范围还有一定的盲目性。三是纳税评估流于形式。首先是思想认识问题,对纳税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纳税评估工作环节多、程序复杂、税务文书多,见效慢等,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往往以日常事务多,无暇顾及为由,被动应付纳税评估。其次是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干部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具备既会计算机操作,又通晓财务会计,能分析财务指标的税务干部很少,往往出现纳税评估有职责,但工作难以开展或开展不尽人意的现象。第三是纳税评估的信息资料来源不宽。对内,由于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对外,与地税、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库”。再者,有些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有时还不完整、不准确、不连续,影响了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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