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担保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至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甲方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利息;
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的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二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个人担保合同 篇5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为乙方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的贷款人民币 万元(¥ 万元)提供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及支付甲方担保费用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一致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第1。1条、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和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约定的主债权,担保金额为主合同项下规定的贷款本金即:人民币(下同) 元整(¥ 万元整,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担保方式
第2。1条、甲方承担的担保责任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担保范围
第3。1条、本合同项下甲方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实际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所有相关费用等。
第四条担保期限
第4。1条、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限至乙方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之日止。暂定为叁个月,自20xx年 月 日始至20xx年 月 日止(以银行借款借据为准)
第五条担保费用
第5。1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叁个月的担保费用(包括项目受理费、项目评审费和担保费,不足叁个月按叁个月计)。担保费为叁万元整(¥30000元),若担保期限超出叁个月尚未能解保,超出时间按每月1%计收担保费用,不足壹个月按壹个月计,并且乙方须在甲方出具担保额度起用通知书之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支付,乙方应按逾期金额每日0。5‰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从贷款出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甲方帐号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第5。2条,若甲方和贷款人批准乙方贷款展期的申请,则展期期限在半年内(含半年)的,乙方同意按展期总金额的6%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展期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乙方同意按展期总金额的10%向甲方交付保费。
第5。3条、若该笔担保贷款发生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乙方还须每天按担保贷款本息余额的1‰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到贷款本息还清日止;若该笔贷款逾期后由甲方代偿,则从代偿之日起,乙方按代偿款金额每日2‰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第5。4条、对于甲方代偿后因实现债权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费用及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和其他所有相关费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反担保措施
第6。1条、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以保障甲方合法权利的实现。乙方或为乙方提供反担保的第三方须和甲方另行签定反担保合同(具体措施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详见相关反担保合同),其中:乙方所提供的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按法律规定需办理登记手续的,乙方应配合甲方在贷款人发放贷款前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乙方未办妥反担保措施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担保。
第6。2条、乙方或第三人提供保证、连带责任担保、抵押、质押等作为上述借款的反担保,如甲方代偿乙方债务,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6。3条、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具体担保形式如下:
1、 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第七条承诺与保证
第7。1条、乙方向甲方作以下承诺和保证:
A、从甲方开出担保函之日起,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反担保责任;
B、按甲方要求及时按月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及反映其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其他所有资料;
C、乙方与债权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加重担保人的责任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变更;
D、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项目进度或经营及购销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E、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a)财务状况恶化或可能影响还款能力的其他情况;
(b)发生任何一种对乙方还款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改变经营机制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入伙或退伙;
(c)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出资变更,股权变动;
(d)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被撤销工商行政登记;
(e)变更单位名称、章程或合伙协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它重大事项;
(f)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及其他对乙方还款能力有重大影响的纠纷、诉讼、仲裁,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F、完全了解主合同项下款项的实际使用,为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完全真实;
G、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的;
第7。2、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
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的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违约和违约救济
第8。1条本合同生效后,任一缔约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承诺与保证,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应予以全额赔偿。
第8。2条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9。1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第9。2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变更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并以书面形式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解决
第10。1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在甲方所在地管辖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其他
第11。1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11。2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及指模):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签约时间:20xx年 月 日 签约时间: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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